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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新招”套汇出国 被抓现行!

时间: 2018-10-23 10:28 文章来源: 外汇返佣网 点击次数:
  其中,一些银行因为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而被处罚;有企业在外贸业务中通过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外汇;也有多名个人通过地下钱庄或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俗称“蚂蚁搬家”)的方式非法转移资金到境外。
 
  通报中略显“特殊”而是,最近出现了一个较为“新颖”套汇手法:境内居民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投融资,并非法汇出利润。当然,这样的“小聪明”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外管局重拳出击,有人用“新招”套汇出国,被抓现行!
 
  7家银行被处罚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601328)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601939)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601818)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600036)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601988)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外国语学校、外贸企业非法套汇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600555)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7位自然人被抓典型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将425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2016年7月,蔡某将1300万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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